稻城市 关于最低用地面积的限制
城市建设条例规定,通过确定稻城市内进行的宅地开发事业中建筑物的最低用地面积,防止无序的宅地化,顺利促进良好的城市建设,同时旨在形成安全舒适的市区环境。
适用的开发行为
- 根据都市计划法第29条第1款规定需要许可的开发行为
- 伴随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1款第5号规定的道路位置指定申请(位置指定道路申请)的开发行为
上述开发行为的最低用地面积规定为100平方米。
注释:在地区规划整备计划区域内,最低用地面积可能超过100平方米,请通过以下链接确认。
此页面由城市建设部 城市建设计划课负责
〒206-8601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番地
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8-9719
稻城市 城市建设部 城市建设计划课的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