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等实施土地整备项目
介绍土地整备项目的经营者中,由协会和旧住宅・城市整备公团等实施的,已完成的地区及目前正在实施的地区。
由7名以上的发起人制定章程和项目计划的土地整备项目,由知事批准设立的法人,所有地区内的宅地所有者和租地权者均为该法人成员(土地整备法第3条第2项)。
个人实施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单人实施和几个人共同进行的共同实施。在单人实施中,制定标准和项目计划;在共同实施中,制定规约和项目计划,并获得知事对实施的许可后进行项目。
此外,作为个人实施的特征,存在同意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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