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负担比例证
护理服务及护理预防・生活支援服务事业,用户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负担比例证是通知您在使用护理服务及护理预防・生活支援服务经营者时的用户负担比例的证明。
使用服务时请出示
负担比例证与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者证一起保管,使用护理服务时,请务必将两张证件一起出示给服务经营者或设施。
将邮寄长期护理保险负担比例证
对于已获得护理需求认定和正在接受护理预防及生活支援服务事业的人员,我们将在6月底至7月底期间陆续寄送负担比例证。负担比例每年都会进行判定,请务必确认。
适用期间为令和6年8月1日至令和7年7月31日,共计1年。
关于负担比例的判定
负担比例根据收入状况从10%负担到30%负担的人有(见图1)。

- 注释(1)合计所得金额是指从收入中扣除公共养老金等扣除、工资所得扣除和必要费用后,在基础扣除和个人扣除等扣除之前的所得金额。此外,计算时还需扣除与长期转让所得和短期转让所得相关的特别扣除额。
- 注释(2)其他的合计所得金额是指(1)的合计所得金额减去养老金的杂所得后的所得金额。
请通过以下链接查看详细信息。
负担比例证的再发放
您可以在稻城市政府老龄福利科(2楼4号窗口)重新办理。(免费)
请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人证等(重新)交付申请表”。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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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页面的咨询
稻城市社会福利部老年福利科
〒206-8601 东长沼2111号 稲城市,东京都
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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