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战没者等的遗属 第十二次特别慰问金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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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3598  更新日 令和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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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次特别慰问金将发放

特别慰问金的目的

值战后80周年之际,为了缅怀成为当今我国和平与繁荣基石的战没者等的宝贵牺牲,国家再次表达哀悼之意,向战没者等的遗属发放特别慰问金(记名国债)。
关于第十二次特别慰问金,将发放面额为27万5千日元(每年5万5千日元,分5年偿还)的记名国债。

补助对象

在令和7年4月1日(基准日)时,若无因战争牺牲者等死亡时的遗属中领取“恩给法规定的公务扶助费”或“根据战伤病者战没者遗属等援护法领取的遗属养老金”等的人(如战争牺牲者等的妻子或父母等),则按照以下顺序向一位优先遗属支付。

  1. 截至令和7年4月1日,已取得根据战伤病者战没者遗属等援护法的慰问金领取权的人士
  2. 阵亡者等的子女
  3. 战亡者等的(1)父母(2)孙子(3)祖父母(4)兄弟姐妹。根据战亡者等去世时是否满足生计关系等条件,顺序可能会有所调整。
  4. 除上述1至3以外的战亡者等的三亲等内亲属(侄子、侄女等)。但仅限于在战亡者等去世时持续有超过1年的生活关系的人。

如果有多位同排名者,请在同意以下事项的前提下,由其中一人代表所有同排名者申请特别慰问金。

  • 其他同等级者可以对已获得权利裁定者主张各自的持分。
  • 如果其他同等级者主张各自的份额,将由获得权利裁定者负责进行调整。
  • 申请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将被告知其他提出特别慰问金申请或审查申请的同等级申请人。

发放内容

面值27万5千日元,5年偿还的记名国债

请求期间

令和7年4月1日到令和10年3月31日

请注意,超过申请期限后将无法领取第十二次特别慰问金。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 A 上次受益者申请时
  • B 当由与上次受益者不同的人申请时
  • C 如果过去没有人申请特别慰问金

有所不同。请查看以下PDF文件。其他情况请联系我们。

注意事项

  • 下列PDF中记载的必要文件中,样式1、样式2可在市政府获取。样式2也可以使用上次申请的复印件。
  • 自令和6年3月1日起,即使户籍所在地较远,也可以在最近的市区町村窗口申请户籍誊本等。详情请参阅“户籍证明书等的广域发放”。
  • 如果由代理人办理手续,除了上述文件外,还需要委托书(样式5、都样式2)。此外,我们还将复印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收费窗口

生活福利科社区福利科
电话 042-378-2111(内线208、213)

有关申请程序的详细信息,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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