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规模建筑物相关的申请表
根据稲城市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促进条例第7条及第54条规定,计划建设“用于商业的大型建筑物”及“大型建筑物”的人员,请提交以下申请表。
大型建筑物
「大规模建筑物」是指「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计划户数10户以上」的建筑物,依据「稲城市废弃物的处理及再利用的促进相关条例实施规则第54条」进行规定。
大型建筑物废弃物存放场所等设置届
根据稲城市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促进条例第54条,计划建设符合“大规模建筑物”的建筑物的人员,请填写必要事项并提交给环境科。
用于商业的大型建筑物
“事业用大型建筑物”是指“事业用途部分的总楼面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根据《稲城市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促进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
注释:月废弃物排放量低于100公斤的建筑物不在适用范围内。
废弃物管理责任人选任(解任)届
拥有符合稲城市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促进条例规则第7条规定的“事业用大型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者,请填写必要事项后提交至环境科。
另外,如果在申报后选任者发生变更,请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至环境科。
废弃物的减量及再利用计划书
拥有符合稲城市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促进条例第7条规定的“用于商业的大型建筑物”的建筑物的人员,请填写必要事项,并于每年5月末日之前提交给环境科。
再利用目标物品存放地点设立申请
根据稻城市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促进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符合“事业用大规模建筑物”的建筑物的人员,请填写必要事项,并根据同条例第19条第6项,在该建筑确认申请之前提交至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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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 都市环境整备部 生活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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