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等场所文书图画的张贴(使用)规定
公职候选人或计划参选者(包括现任公职人员,以下称为“公职候选人等”)或后援团体在道路或车站等地进行政治活动时,不能展示包含该公职候选人等姓名或可推测其姓名的事项,或该后援团体名称的横幅、标牌、围巾、臂章等及政治活动用海报。如违反,将依据公职选举法第243条规定受到处罚。
此外,公职选举法所称的“文书图画”是指其含义比社会一般使用的词语更广泛,通常被认为是“以物体上所记载的意志表示为文书,使用文字或其他发音符号表示的称为文书,使用象形表示的称为图画。”材料不拘泥于纸、木、金属等种类,表示的方法也不分记载、印刷、雕刻、放映等。
关于“旗帜”的使用
在街头演讲等场合使用的横幅,除政党的政治活动用外,不得使用包含公职候选人姓名或可推测其姓名的事项的横幅。也不得使用显示支持团体名称的横幅。
但是,可以在政治活动的演讲会、讲座、培训会及其他类似集会中,在该会场内展示在相关演讲会等期间使用的候选人等的姓名等的文书图画。
此外,关于安装在自行车上的标志,显示候选人等姓名的标志会违反相关规定,请注意。
关于使用“襷”
“袖标”的使用仅限于公职候选人在选举活动中使用。
因此,在政治活动中使用“袖标”会违反文书图画的发布规定,并触犯事前活动,请注意。
此外,除了“围巾”之外,“胸章”、“臂章”、“标语牌”等在政治活动中不可使用。
公职候选人等在个人政治活动中可以使用(张贴)的文书图画,仅限于在办公室张贴的立牌、招牌、海报,以及在演讲会等场所使用的材料。
关于在街头张贴个人政治活动海报
在街头演讲等场合中,使用如示例所示的可移动、直接放置在地面的折叠式公告板等的宣传方式,将受到监管,请注意。
关于个人政治活动海报
在张贴公职候选人等个人政治活动用海报时,不能在贴有衬底的状态下张贴在胶合板、塑料板及其他类似物品上。
此外,在以下情况下,即使是政治活动用海报,也可能违反公职选举法第129条(事前运动),请注意。
- 未标明表面负责人、印刷者姓名(法人则为名称)及地址的内容
- 公职候选人等是否为特定选举的候选人,政党等的公认等的说明(被认为涉及选举活动的内容)
注释:极端大的物品,连续贴的海报可能会被视为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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