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關於最低基地面積的限制
城鎮營造條例中,透過規定稻城市內進行的宅地開發事業中建築物的最低基地面積,旨在防止無秩序的宅地化,順利促進良好的城鎮營造,並促進安全且舒適的市街地形成。
適用的開發行為
-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需取得許可的開發行為
- 伴隨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1項第5號所規定道路位置指定申請(位置指定道路申請)的開發行為
上述開發行為的最低基地面積規定為100平方公尺。
註釋:在地區計畫整備計畫區域內,最低基地面積可能超過100平方公尺,請從以下連結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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