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所有者登記制度
自2012年4月起,因森林法修正,成為森林土地所有者的人必須向市町村長進行事後報告。
在這種情況下,森林是指位於市區化區域外的山林等。
申報對象
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因買賣或繼承等方式新取得稻城市內的森林土地者。但根據國土利用計畫法已提交土地買賣契約的報告者不在此範圍內。
申報期間
自成為森林土地的所有者之日起90天內。
此外,如果不進行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可能會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申報事項
申報書需記載申報者及前所有者的地址・姓名、成為所有者的年月日、所有權移轉的原因、土地的所在位置・面積及土地的用途等。作為附件,需提供登記事項證明書(副本亦可)或土地買賣契約書等能證明取得權利的文件副本,以及顯示土地位置的圖面。
森林土地所有者申報書
洽詢
- 東京都森林事務所保全課計畫係
電話號碼 0428-22-1155 - 市政府綠化與環境課綠化與公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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