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保險負擔比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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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3339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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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服務及護理預防・生活支援服務業務,使用者需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長期照顧保險負擔比例證是用來通知您使用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預防・生活支援服務業者時的使用者負擔比例。

使用服務時請出示

負擔比例證需與長期照顧保險被保險者證一同保管,使用照顧服務時,務必將兩張證件一同出示給服務業者或設施。

將郵寄長期照顧保險負擔比例證明

對於已獲得需要照護・需要支援認定的人士及接受照護預防・生活支援服務事業的人士,負擔比例證將於6月下旬至7月下旬陸續寄出。負擔比例每年皆會進行判定,請務必確認。
適用期間為令和6年8月1日至令和7年7月31日止,共1年。

關於負擔比例的判定

負擔比例根據所得狀況從1成負擔到3成負擔的人都有(參見圖1)。

插圖:負擔比例判定流程圖
(注意)40歲到64歲的方需負擔1成費用。
  • 註解(1)合計所得金額是指從收入中扣除公的年金等扣除、薪資所得扣除及必要經費後,在基礎扣除及人員扣除等扣除之前的所得金額。此外,計算時會扣除與長期轉讓所得及短期轉讓所得相關的特別扣除額。
  • 註解(2)其他的合計所得金額是指(1)的合計所得金額減去年金的雜所得後的所得金額。

詳細請從以下連結確認。

負擔比例證的再發放

可於稻城市市公所高齡福利課(2樓4號窗口)重新申請發行。(免費)
請提交「長期照顧保險被保險人證等(再)交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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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 社會福利部 高齡福利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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