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參加露天攤位的人士以及主辦大型戶外活動的人士
對於參加露天攤位的人士以及主辦大型戶外活動的人士
自2015年4月起,稻城市火災預防條例的部分內容已被修訂,以下內容已成為義務。
2013年8月在京都府福知山市發生福知山煙火大會事故,造成3人死亡、56人受傷,基於此事故,為加強祭典、廟會、煙火大會及其他聚集大量人群活動的火災預防措施,稻城市火災預防條例部分內容已被修訂,以下內容已成為義務。
- 使用火氣器具等時的滅火器設置
- 若要設置使用火氣器具等的攤位等,需進行申報。
1 請設置滅火器
在眾多人士聚集的活動中發生火災時,迅速的初期滅火非常重要。
使用烹飪器具和發電機等火氣使用器具時,已決定設置滅火器。
(註解)可以在多個攤位等共同設置滅火器。詳細請聯繫消防署。
2 開設攤位等時,請進行申報
在攤位等使用火氣使用器具時,需於開設前三天向消防署申報。
原則上,開設使用火氣使用器具等攤位的人需進行申報。
此外,如果在一次活動中開設多個攤位等,活動的主辦方或負責攤位等的人可以統一提交申請。
聚集大量人員的活動是指
祭典、廟會、煙火大會、展覽會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活動為對象。
因此,不包括由近親者舉辦的烤肉、幼兒園或小學等由家長主辦的活動,以及熟人聚集的活動。
火氣使用器具等是指
使用液體燃料、氣體燃料、固體燃料的器具,或以電力為熱源的器具。
具體來說,包括發電機、爐具、暖爐等。
滅火器的種類
消火器中,不得設置氣霧式簡易滅火器或住宅用消火器。
請設置10型粉末滅火器。
3 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需向消防署申報並指定防火負責人。
預計每天將有超過10萬人參加,且主辦方允許的攤位數超過100個,或是消防署長認為需要火災預防措施的大型戶外活動,必須在舉辦日期的14天前向消防署提出申請。
- 消防局及市政府官方網站的公告
- 實施火災預防對策
舉辦大型戶外活動的主辦方需實施火災預防對策。
(註釋)若未提交火災預防上必要業務的計劃,將適用罰則(罰金不超過30萬日圓)。
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業務計劃內容如下。
- 有關確保火災預防業務的實施體系。
- 有關火氣使用器具等的使用及危險物品的處理狀況的掌握。
- 有關使用火氣使用器具等或處理危險物品的攤位等,在客席中火災預防上安全的配置。
- 有關火氣使用器具等的滅火準備事項。
- 火災發生時的滅火活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事項。
- 有關掌握可能妨礙消防活動行為的消防活動必要事項。
- 除了上述1到6之外,還有與火災預防相關的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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