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可的地緣團體
由於過去社區自治會(基於地緣的團體)並未被承認為法人,因此即使社區自治會擁有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也無法以社區自治會的名義進行登記,而是以會長或幹部等個人名義進行登記。在個人名義登記的情況下,名義人的死亡或搬遷可能會導致名義變更或繼承等問題。
因此,在1991年4月,地方自治法的一部分被修訂,關於社區自治會等「基於地域的團體(註釋)」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程序,獲得地方自治體首長的法人資格認可後,可以以社區自治會的名義進行不動產等的登記。
通過這樣的特定程序獲得法人資格的團體稱為「認可地緣團體」。
(註解)「地緣團體」是指「基於在城鎮或區域及其他市鎮內的特定區域有住所者的地緣所形成的團體」(地方自治法第260條之2第1項)。
關於認可地緣團體制度的修訂
經過地方自治法的部分修正,認可地緣團體制度已如以下所示進行了檢討。
(1)表決權的行使電子化(2021年9月1日施行)
未出席的認可地緣團體成員,可以根據章程或總會的決議,通過電子方式進行表決,以取代書面表決。
如果修改了規約,則需要提交「申請書」。
電磁方法投票的例子
透過電子郵件等進行傳送、利用網站、應用程式進行表決、記錄於磁碟等並交付該磁碟等的表決方式等
(2)重新檢視獲得認可的條件(自令和3年11月26日起施行)
至今的認可地緣團體制度是為了讓「目前擁有或預計擁有不動產的社區自治會」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獲得區市町村長的認可,取得法人資格,並成為不動產登記的登記名義人。
然而,根據此次修正,無論是否擁有不動產等,都可以獲得許可。
(3)關於認可地緣團體之間的合併(自令和5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修訂前的地方自治法中並未規定認可地緣團體的合併,但近年來,由於人口減少和少子高齡化的加劇,認可地緣團體的成員減少和幹部不足的問題變得嚴重,許多現存的組織無法維持活動,與以往相比,對於認可地緣團體合併的需求正在上升。
在此背景下,地方上也提出了要求創設合併規定和簡化解散程序的具體聲音,因此,根據地方自治法及地方自治法施行規則,將新設有關認可地緣團體合併的規定,並且可以與同一市町村內的其他認可地緣團體進行合併。
認可的要件
關於認可,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註解】由於2021年11月的法律修正等,基於地緣的團體無論是否擁有或計劃擁有不動產等,都可以獲得區市町村長的認可,以便順利進行地方性的共同活動。
認可條件
- 為了維持和形成良好的社區,進行居民之間的聯絡、環境整備、集會設施的維護管理等地方性共同活動,並被認可目前正在進行這些活動。
- 該區域被明確地確定為對居民客觀明顯的事物。
- 所有在地緣團體區域內有地址的個人均可成為成員,並且必須有相當數量的人作為成員。
- 規定了章程。在該章程中,規定了目的、名稱、區域、主要辦事處的所在地、成員資格的事項、代表者的事項、會議的事項以及資產的事項。
獲得認可的大致流程(新設的認可地緣團體)
手續的內容 | 手續的主體 |
---|---|
(1)社區自治會內的認可地緣團體申請相關的討論與決策 |
社區自治會 |
(2)與市政府的事前協商(必要文件的確認、申請書等的取得、認可條件的確認等) | 社區自治會 |
(3)制定規約或修訂現行條款 | 社區自治會 |
(4)在總會中的決議 ⇒ 文件提交 | 社區自治會 |
(5)文件審查(批准・不批准) | 市 |
(6)社區自治會的通知(認可・不認可) | 市 |
(7)公告(登載於認可地緣團體名冊) | 市 |
申請所需文件
- 認可申請書
- 規約
- 證明在總會上決議申請認可的文件
- 成員名單
- 持有資產目錄或預定持有資產目錄
- 記載了有助於維持和形成良好社區的地方性共同活動的文件
- 證明申請者為代表者的文件
認可後的手續
1.地緣團體證明書的發行
地緣團體證明書將根據請求,提供認可地緣團體登記冊的副本。自市長公告之日起即可發行。
證明書發行所需的物品
- 交付請求書
- 申請者的印章
- 交付手續費
2.作為認可地緣團體的印章登記
可以登記不動產登記等所需的地緣團體代表者的印章。只有團體的代表者可以申請。
此外,根據認可地緣團體印章登記證明書申請書,將發放證明書。
印章登記所需物品
- 認可地緣團體印章登記申請書
- 認可地緣團體印章登記原票
- 印章登記證明書
- 註冊代表者的個人印章
- 註冊的認可地緣團體印章
申請印章登記證明書所需的文件
認可地縁團體印鑑登記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3.登記
法人登記
作為認可的地緣團體,法人登記將由市長發布公告來進行。無需向法務局進行法人登記。
此外,地緣團體在此公告發布之前,不能以被認可為地緣團體的身份對抗第三方。
不動產登記
認可地緣團體的保有資產的顯示登記・保存登記需要附上申請書、原因・證據的文件及地緣團體的證明書。
有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請與司法書士或法務局等進行協商。
關於代表、章程等的變更
如果有代表者等的公告事項或規則的變更,則需要進行申報和申請。
關於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是指以下9項事項。
- 名稱
- 規定的目的
- 區域
- 辦公室
- 代表者姓名及地址
- 是否有法院對代表者的職務執行停止,以及是否有職務代理人的選任(如果選任了職務代理人,請提供其姓名及地址)
- 代理人的有無(如果有代理人,請提供其姓名及地址)
- 當規約中規定了解散的理由時,該理由
- 認可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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