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發放相關手續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發放的相關手續在市政府1樓市民課辦理。
關於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有效期間更新申請
更新時期
自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上所載的有效期間滿期日的兩個月前至有效期間滿期日之間。
不過,如果有效期限滿期日被視為16歲的生日,則從該生日的6個月前到有效期限滿期日之間。
此外,關於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的更新時期,請參閱下方項目「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相關資訊」。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一張照片
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相關資訊
截至2012年7月9日您持有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在新制度實施後暫時仍可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繼續使用,但您需要在以下指定的時間之前進行更改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有關手續內容,請參閱「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有效期間更新申請」。
有效期限
- 在平成24年7月9日之前未滿16歲的人
至16歲生日為止 - 在平成24年7月9日,16歲以上的人
- 至2015年7月8日前「下次確認(切換)申請期限」到來者
至2015年7月8日為止 - 2015年7月9日以後「下次確認(切換)申請期限」到來者
至下次確認(切換)申請期限開始日的生日為止
- 至2015年7月8日前「下次確認(切換)申請期限」到來者
關於因遺失等而重新申請的事項
因遺失、盜竊、滅失等原因而遺失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包括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時,請在得知該事實之日起14天內申請再發。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照片1葉(僅限16歲以上人士)
- 由警察署長、消防所長發給的遺失物報告證明書、盜竊報告證明書、災害證明書等公文資料
關於因污損等而重新申請的事項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包括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如有嚴重損壞或污損,可以申請再發。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1張照片(僅限16歲以上人士)
關於因交換希望而重新申請發放
除了毀損等情況外,若希望更換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也可以申請再交付。需支付手續費1,900日圓,請於證明書交付時攜帶收入印紙(可於郵局等處購買)。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1張照片(僅限16歲以上人士)
- 收入印紙(請在交付時攜帶)
關於除住居地變更以外的記載事項變更
如果「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區」有變更,請在14天內到市政府1樓市民課申請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記載事項變更。
日後,法務部長將通過本市發放顯示變更後記載事項的新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並且目前持有的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將原則上通過本市返還給法務部。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證明變更的資料
- 1張照片(僅限16歲以上人士)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平日開放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此頁面由市民事務部 市民課負責
〒206-8601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號
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7-4781
稻城市 市民事務部 市民課的聯絡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