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中小型飲食店開店補助計畫
為了促進市內商業的活性化及創造繁榮,將對首次在市內開設飲食店的商家提供部分開店費用的補助。
受理期間
從令和7年4月1日(星期二)到令和8年1月30日(星期五)
註解:預算額達成後將結束。
註解:經濟課商工係窗口持參的話,請於17時之前提交(不包括週末及假日)。郵寄的話,令和8年1月30日(星期五)當天的郵戳有效。
申請書
- 交付申請書(樣式第1號)
- 可以確認市稅繳納狀況的納稅證明書(原本)
- 個人業者的開廢業等申報書的副本(僅限個人業者)
- 登記事項證明書(僅限法人)
- 許可證的副本(僅限於需要許可的業務)
- 補助対象經費的明細文件(請求書等)
- 能證明已支付補助對象經費的文件(收據等)
- 誓約書(樣式第2號)
- 出店店鋪所屬的商店街或稻城市商工會的入會證明文件副本
- 要件確認檢查表
- 可以知道開放日的傳單等的複本
從申請到補助金發放的流程
- 請在申請前向經濟課商工係進行事前諮詢。
- 事前諮詢後,請將申請書類一式親自送交或郵寄至經濟課商工係(稻城市市公所6樓)。
註解:郵寄的情況下當日消印有效 - 在提交文件審查後,市政府將發送補助金發放(或不發放)決定通知書。
- 收到交付決定通知書和交付請求書後,請在交付請求書上填寫必要事項,並親自或郵寄提交給經濟課商工係。
- 在提交付款請求書後,我們將會將款項匯入請求書上填寫的金融機構帳戶。
註解:從提交交付請求書到匯款大約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
適用對象
符合以下1和2兩項條件的人
- 首次在市內開設飲食店,並且在開店日起5個月內的人
- 根據中小企業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3號(服務業)規定的中小企業者(不包括根據風俗營業等的規制及業務的適正化等法律第2條規定的營業者)
註解:不過,以下1到8的情況除外
- 申請者本人不自行經營店鋪的人
- 滯納市稅等的人
- 在進行業務時,如果需要根據法律獲得許可或其他資格,且該許可或資格無法獲得的人
- 代表者或高級職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直到其執行結束或不再執行為止
- 根據《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法律》第2條第2項所列的暴力團或其代表或董事,以及根據同條第6項所列的暴力團成員,及從事對其利益有利的活動的人
- 利用兼作為住居的商店者(如果商店與住居明確分開則不包括在內)
- 在市內關閉經營的飲食店,並新開飲食店的人
- 曾經獲得店鋪補助金的人
補助對象商店
滿足以下1到8的所有商店
- 是對市內商業活性化有貢獻的飲食店
- 店鋪面積必須在15平方米以上
- 店內設有飲食空間
- 不是違反相關法令的商店
- 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店
- 不是進行政治活動或宗教活動的商店
- 在上午6時到下午7時之間,每天營業超過3小時
- 每週營業四天以上
補助對象經費・補助比例
補助対象經費
內裝工程費、外裝工程費、電氣設備工程費、燃氣設備工程費、自來水設備工程費、空調設備工程費、其他工程費
補助率
應在一半以內。
不過,預算範圍內及60萬元以內為限。
- 註解:若有千元以下的零頭,則捨去零頭。
- 註解:如果接受來自國家等的補助金,則不包括該補助金金額。
- 補助對象者自行進行的工程及製作、印刷的項目不在補助對象經費之內。
- 註解: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不包括在補助對象經費內。
申請表格
傳單下載
補助金發放要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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