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中小型飲食店開店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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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5445 更新日令和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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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市內商業的活性化及創造繁榮,將對首次在市內開設飲食店的商家提供部分開店費用的補助。

受理期間

從令和7年4月1日(星期二)到令和8年1月30日(星期五)
註解:預算額達成後將結束。

註解:經濟課商工係窗口持參的話,請於17時之前提交(不包括週末及假日)。郵寄的話,令和8年1月30日(星期五)當天的郵戳有效。

申請書

  1. 交付申請書(樣式第1號)
  2. 可以確認市稅繳納狀況的納稅證明書(原本)
  3. 個人業者的開廢業等申報書的副本(僅限個人業者)
  4. 登記事項證明書(僅限法人)
  5. 許可證的副本(僅限於需要許可的業務)
  6. 補助対象經費的明細文件(請求書等)
  7. 能證明已支付補助對象經費的文件(收據等)
  8. 誓約書(樣式第2號)
  9. 出店店鋪所屬的商店街或稻城市商工會的入會證明文件副本
  10. 要件確認檢查表
  11. 可以知道開放日的傳單等的複本

從申請到補助金發放的流程

  1. 請在申請前向經濟課商工係進行事前諮詢。
  2. 事前諮詢後,請將申請書類一式親自送交或郵寄至經濟課商工係(稻城市市公所6樓)。
    註解:郵寄的情況下當日消印有效
  3. 在提交文件審查後,市政府將發送補助金發放(或不發放)決定通知書。
  4. 收到交付決定通知書和交付請求書後,請在交付請求書上填寫必要事項,並親自或郵寄提交給經濟課商工係。
  5. 在提交付款請求書後,我們將會將款項匯入請求書上填寫的金融機構帳戶。

註解:從提交交付請求書到匯款大約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

適用對象

符合以下1和2兩項條件的人

  1. 首次在市內開設飲食店,並且在開店日起5個月內的人
  2. 根據中小企業基本法第2條第1項第3號(服務業)規定的中小企業者(不包括根據風俗營業等的規制及業務的適正化等法律第2條規定的營業者)

註解:不過,以下1到8的情況除外

  1. 申請者本人不自行經營店鋪的人
  2. 滯納市稅等的人
  3. 在進行業務時,如果需要根據法律獲得許可或其他資格,且該許可或資格無法獲得的人
  4. 代表者或高級職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直到其執行結束或不再執行為止
  5. 根據《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法律》第2條第2項所列的暴力團或其代表或董事,以及根據同條第6項所列的暴力團成員,及從事對其利益有利的活動的人
  6. 利用兼作為住居的商店者(如果商店與住居明確分開則不包括在內)
  7. 在市內關閉經營的飲食店,並新開飲食店的人
  8. 曾經獲得店鋪補助金的人

補助對象商店

滿足以下1到8的所有商店

  1. 是對市內商業活性化有貢獻的飲食店
  2. 店鋪面積必須在15平方米以上
  3. 店內設有飲食空間
  4. 不是違反相關法令的商店
  5. 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店
  6. 不是進行政治活動或宗教活動的商店
  7. 在上午6時到下午7時之間,每天營業超過3小時
  8. 每週營業四天以上

補助對象經費・補助比例

補助対象經費

內裝工程費、外裝工程費、電氣設備工程費、燃氣設備工程費、自來水設備工程費、空調設備工程費、其他工程費

補助率

應在一半以內。
不過,預算範圍內及60萬元以內為限。

  • 註解:若有千元以下的零頭,則捨去零頭。
  • 註解:如果接受來自國家等的補助金,則不包括該補助金金額。
  • 補助對象者自行進行的工程及製作、印刷的項目不在補助對象經費之內。
  • 註解: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不包括在補助對象經費內。

申請表格

傳單下載

補助金發放要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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