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法等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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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10414 更新日令和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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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地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許可(總會議決案件)

進行耕作目的的農地等權利移動(買賣・贈與・租借等)時,需依據農地法第3條獲得農業委員會的許可。未經此許可的所有權轉移或設定租賃權等行為,將不具效力。

根據農地法第3條之3的規定進行的申報

因繼承等原因,未依農地法取得農地的情況下,需進行申報。

根據農地法第4條的規定進行的申報

在市區化區域內將農地變更為非農地時,需要進行申報。

根據農地法第5條的規定進行的申報

在市區內,若要將農地變更為非農地,並伴隨所有權的轉移,則需要依據農地法第5條進行申報。

繼承稅納稅延遲相關的合格者證明書(總會議決案件)

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農地等的人,若要適用繼承稅納稅延遲的特例,需提供的證明。

關於生產綠地的農業主要從業者的證明(總會議決案件)

根據生產綠地法第10條的規定,向市長提出生產綠地的購買申請時所需的證明。
註解:購買申請手續的窗口是都市發展部城鎮營造計畫課。詳情請聯繫城鎮營造計畫課。

持續從事農業經營的證明書

享有繼承稅納稅延遲特例的人,必須在申報期限過後每三年向稅務署提交續期申報。
在續期的申報時,需附上證明文件,證明您仍在進行農業經營,因此請向農業委員會提交兩份證明申請。

根據農地法第18條的解約

關於農地租借的合意解約所需的文件。

關於總會議決案件的審議預定

原則上,於25日(若遇星期六、星期日則為前一個開庁日)之前接收的申請,將於翌月的農業委員會進行審議。然而,由於某些申請需要申請者在場以進行農業委員會的現場確認,因此根據在場日程等,審議的月份可能會延至翌翌月或之後。此外,關於1月和5月的總會審議的接收截止日期,請聯繫事務局。

註解:2025年5月總會的審議案件的受理截止日期為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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