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指定管理者制度的稻城市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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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9238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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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活用公共設施(註釋1)的指定管理者制度,已制定「關於指定管理者制度的稻城市市長指針」。
註釋1:公共設施是指由市政府設置的設施,供市民使用,以增進市民的福祉。

指定管理者制度是什麼
在平成15年,地方自治法的一部分被修訂,關於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不再僅限於市政府出資的團體等公共團體,民間業者等的團體也可以被指定為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者」,並委託其進行管理運營。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管理者的指定需經市議會的議決。
指定管理者制度是為了有效且高效地應對多樣化的市民需求,廣泛利用民間業者所擁有的專業知識是有效的,並且也期待能提升市民服務和節省經費,因此而創設。

關於指定管理者制度的稻城市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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