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发票等保存方式(发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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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641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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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0月1日起,消费税将成为标准税率10%和减免税率8%的多重税率制度。
自2023年10月1日起,买方要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必须保存卖方发出的发票。
此外,能够开具发票的人是已注册为合格发票开具经营者的人,并且在买方的要求下有义务开具发票,同时也有义务保存已开具发票的副本或提供的与发票相关的电子记录。

稻城市的应对(稻城市下水道工程会计及稻城市立医院除外)

1 向稲城市支付时

在课税交易中,如果您使用市级税收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进行支付,即使事先没有要求合格发票(发票),我们也会发出合格发票(发票)。
关于其他的课税交易,我们将根据作为买方的经营者的要求,发放合格发票(发票)。如果已经发放了收据等,我们将以该收据为交换进行发放,请联系各个支付相关的负责窗口。

2 稲城市市长支付的情况

原则上不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发票(发票)。
注释:但是,对于可能需要垫付的公共费用等的账单,可能会要求支付。

稲城市的发票注册号码

合格发票发行经营者的注册需要按会计进行。
本市也已按会计分类注册为合格发票发行经营者,因此通知您注册号码。
请联系备注栏中列出的负责人,了解稻城市下水道工程会计及稻城市立医院的相关事宜。

合格发票发行经营者注册号码
名称 注册号码 备注栏
稻城市 T2-0000-2013-2250  
稲城市下水道工程会计 T8-8000-2000-1385 负责人:城市环境整备部 下水道课
稻城市立医院 T2-8000-2000-1399 负责人:稻城市立医院 事务部 经营规划科

关于合格发票等保存方式(发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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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页面的咨询

稻城市 企划部 企划政策科
〒206-8601 东长沼2111号 稲城市,东京都
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7-4781
稲城市 规划部 企划政策科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