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费的计算标准(草案)・手续费的计算标准(草案)相关的公开征求意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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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8787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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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设施和行政服务的使用费、证明书发放等手续费,从服务使用者和不使用者的负担公平性角度出发,需要受益者即使用者等根据适当的计算标准承担合理的费用。
在稻城市,1997年制定了《使用费的考虑和计算标准》,1999年制定了《手续费的考虑和计算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进行使用费和手续费的计算。然而,从2011财政年度开始,采用了以复式簿记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新公共会计制度,并且从2017财政年度起,转向基于总务省的《统一标准》的新公共会计制度,因此能够掌握包括折旧费用等在内的设施和事业的管理运营的全部成本,从而实现比以往更准确的成本计算。
基于以上内容,为了实现“可持续的行政运营”及“合理化使用者负担”,我们决定制定包含折旧费用在内的全成本信息利用的新公会计制度视角下的新使用费计算标准和手续费计算标准,现面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查看・意见提交期限(已结束)

从令和元年10月30日(星期三)到11月12日(星期二)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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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在市内居住、工作、学习的人士,以及在市内拥有办公室、商业设施、土地或建筑物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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