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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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1724  更新日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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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即使在強制加入期間內加入到60歲,由於年數不足,無法領取年金。該怎麼辦?

回答

未達受給資格期間(原則上保險費繳納期間需滿10年以上)者,或希望將年金金額接近滿額者,可於60歲至65歲之間選擇自願加入。
此外,於1975年4月1日以前出生者,即使自願加入至65歲仍未達期間者,可在70歲之前特例加入,直到滿足可領取年金的期間為止。
註解:僅限於在申請日當天未加入年金的人士。

聯絡方式

郵遞區號 183-8505
地址 府中市府中町二丁目12番地之2
電話 042-361-1011

此頁面由市民事務部 保險年金課負責

〒206-8601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號
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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