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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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1724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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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即使在強制加入期間內加入到60歲,由於年數不足,無法領取年金。該怎麼辦?

回答

未滿足受給資格期間(原則上保險費繳納期間需滿10年以上)的人士,或希望將年金金額接近滿額的人士,可以在60歲到65歲之間自願加入。
此外,昭和40年4月1日之前出生的,至65歲之前自願加入但未滿期間的人,可以特例性地加入,直到70歲為止,以滿足可以領取年金的期間。
註解:僅限於在申請日當天未加入年金的人士。

聯絡方式

府中年金事務所
郵遞區號 183-8505
地址 府中市府中町二丁目12番地之2
電話 042-3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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