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水路・非認可道路等)佔用許可申請
公共物的許可申請程序
在水路或法定外(不適用道路法)的道路等公共用地上,若進行占用、新建、改建或拆除工作物,或進行流水調整等作業(例如:在水路上架橋),請向市政府提交各項申請書。
此外,填寫申請書時,請確認填寫要領。
佔用公共物的土地時
進行流水調整時
進行工程時
放流到水路時
製作申請書時的注意事項
- 如果要申請與水管或下水道管的連接相關的公共設施佔用等許可,則事先需要在申請書上加蓋連接對象的設施管理者的確認印。
- 如果要申請涉及上下水道管的公共物佔用等許可,則需要分別提交申請,因此請分別製作申請書。
- 如果符合減免佔用費的條件,請附上申請書。
佔用物件的設置或工程完成時
變更手續
- 如需更改已獲許可的事項,請提交「公共物佔用等許可變更申請書」。
- 更新獲得許可的期間時,請提交「公共物佔用等許可期間更新申請書」。
地位的繼承
因繼承或合併而承繼了獲得佔用等許可者地位的人,請在承繼之日起30天內向市政府提交「地位承繼申請書」。
權利的轉讓・貸款・擔保的批准
獲得佔用等許可的人,原則上不得將基於佔用等許可的權利轉讓、轉租或作為擔保,但如果是因不動產銷售而轉讓基於許可的權利等情況,請向市政府提交「申請書」。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的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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