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綠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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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9016 更新日 令和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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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綠地地區是指為了計畫性且持續地保護市區內的農地等,並促進良好居住環境的形成而設立的都市計畫制度。在稻城市,430地區,約93.31公頃的生產綠地地區已被指定。(令和7年1月1日稻城市公告第1號)
一旦指定為生產綠地區域,您可以享受稅制上的優惠措施(不動產稅・繼承稅),但必須在30年間進行適當的農地管理和保護,並限制建築物的建設及宅地的開發等行為。
請充分理解生產綠地區域的制度,並在與家人商量後,進行指定的申請。

證明書的發行

有關「生產綠地地區的證明書」和「納稅延緩的特例適用農地等的證明書」的發行,請參閱城市計畫證明的頁面。

生產綠地區域指定內容的變更申請

關於生產綠地區域的指定內容,當地號、面積或所有者發生變更時,請進行報告。
關於購買申請後的變更,無需報告。

1.生產綠地區域的指定標準(生產綠地法第3條)

在29年6月,生產綠地法被修訂,生產綠地區域的面積下限從現行的500平方公尺以上,透過市町村制定條例,降低至300平方公尺以上。

2.生產綠地區域的指定申請(生產綠地法第3條)

2023年度指定(2024年1月1日公告預定)的受理,已經結束。

稻城市每年1月接受生產綠地區域的指定申請。
下次,2028年度指定(預定於2029年1月1日公告)的受理,預計將在2028年1月內進行。
生產綠地地區的指定需要滿足一團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面積等要求,因此請提前向城鎮營造計畫課諮詢。
指定申請書是由城鎮營造計畫課的窗口發放。
此外,過去解除生產綠地地區的農地等,也有可能重新指定,請向城鎮營造計畫課諮詢。

3.生產綠地區的管理(生產綠地法第7條)

關於生產綠地區域,擁有使用或收益權利的人必須將該生產綠地管理為農地等。
此外,土地所有者與主要從業者可以是不同的人。
稻城市有「援農志願者制度」以及透過農地租借的「農地與承擔者配對支援事業」等制度,歡迎洽詢。

4.生產綠地區域內的行為限制(生產綠地法第8條)

在生產綠地區域內,進行建築(90平方公尺以上)或其他開發時,需要市政府的許可。
此外,許可僅限於設置或管理為從事農業所需的物品,且不會對居住環境造成惡化的行為。例)溫室、農機具儲存處、分選場等
在申請許可時,請事先諮詢城鎮營造計畫課。

5.生產綠地區域的購買申請(生產綠地法第10條)

生產綠地區的所有者,如符合下列理由,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購買申請(生產綠地區的解除手續)。

  • 自指定為生產綠地區域已經過30年
  • 主要從業者去世時
  • 主要從事者故障,無法耕作時(將根據診斷書判斷。如有需要,將與本人面談。)

在進行買取申請時,請事先向城鎮營造計畫課諮詢。

特定生產綠地制度

關於特定生產綠地的指定

特定生產綠地制度是指,對於指定後經過30年的生產綠地地區,可以每10年延長指定期限的制度。經過30年的生產綠地地區,如果未獲得特定生產綠地的指定,則在下一次繼承時無法適用繼承稅納稅延緩制度。此外,5年後可能會將不動產稅・都市計畫稅課徵為宅地相同的稅率。

關於1992年、1993年指定的生產綠地

關於已申請特定生產綠地並獲得認可的農地,於2022年1月1日、2022年10月1日及2023年1月1日分三次進行了特定生產綠地的指定。

關於1997年、1998年指定的生產綠地

已於2024年12月將特定生產綠地的意向確認(第一次)及指定申請書郵寄給相關人士。
請與家人商量後,進行指定申請。
申請受理將在以下日期進行。

申請受理(第一次)

至3月31日為止,接受申請已結束。

申請受理(第二次)

預計在2025年夏季左右進行。
對於想要仔細考慮的人,以及在第一次申請時未能獲得回覆的人,我們將在夏季進行受理,因此希望您能夠不慌張,與家人一起慎重考慮。

指定後30年經過的生產綠地(未指定為特定生產綠地)

您可以隨時提出購買申請(生產綠地區域的解除手續)。
生產綠地在指定後經過30年並不會自動解除,因此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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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 都市發展部 城鎮營造計畫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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