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戰沒者等的遺族 第十二次特別慰問金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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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3598 更新日 令和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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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次特別慰問金將發放

特別慰問金的目的

值此戰後80週年之際,為了緬懷成為今日我國和平與繁榮基石的戰歿者等寶貴的犧牲,國家再次表達哀悼之意,並向戰歿者等的遺族發放特別弔慰金(記名國債)。
關於第十二回特別弔慰金,將發放面額27萬5千日圓(每年5萬5千日圓,分5年償還)的記名國債。

給付對象者

戰沒者等死亡當時的遺族中,於令和7年4月1日(基準日)時,若無接受「恩給法所定的公務扶助費」或「戰傷病者戰沒者遺族等援護法所定的遺族年金」等者(如戰沒者等的妻子或父母等),則依下列順序由優先順位中的一位遺族給付。

  1. 於令和7年4月1日前取得戰傷病者戰歿者遺族等援護法所規定的弔慰金受給權者
  2. 戰亡者等的子女
  3. 戰亡者等的(1)父母(2)孫子(3)祖父母(4)兄弟姐妹。根據戰亡者等去世時是否滿足生計關係等的條件,順序可能會有所變更。
  4. 除上述1至3以外的戰亡者等的三親等內親屬(甥、姪等)。不過,僅限於在戰亡者等死亡時持續有1年以上的生計關係者。

若有多位同順位者,請在同意以下事項後,由其中一人代表所有同順位者申請特別慰問金。

  • 其他同順位者可以對已獲權利裁定者主張各自的持分。
  • 若其他同順位者主張各自的持分,將由接受權利裁定者負責進行調整。
  • 請求人姓名及聯絡方式將會告知其他提出特別弔慰金請求或審查請求的同順位者。

給付內容

面額 27 萬5千日圓、5年償還的記名國債

請求期間

令和7年4月1日到令和10年3月31日

請注意,逾期將無法領取第十二次特別弔慰金。

必要文件

必要文件

  • A 前次受領者申請時
  • B 當由與上次受給者不同的人申請時
  • C 過去沒有人申請過特別弔慰金的情況

會有所不同。請參閱以下PDF檔案。其他情況請洽詢。

注意事項

  • 下列PDF中記載的必要文件中,樣式1、樣式2可於市政府取得。樣式2也可使用上次申請的影本。
  • 自令和6年3月1日起,即使戶籍地較遠,也可以在最近的市區町村窗口申請戶籍謄本等。詳情請參閱「戶籍證明書等的廣域發放」。
  • 代理人辦理手續時,除了上述文件外,還需要委任狀(樣式5、東京都樣式2)。此外,請提供申請人與代理人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請求窗口

生活福利課地域福利係
電話 042-378-2111(分機208、213)

如需詳細的請求手續,請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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