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大型建築物相關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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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10028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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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促進條例第7條及第54條規定的「事業用大規模建築物」「大規模建築物」的建設計畫者,請提交以下申請書。

大型建築物

「大規模建築物」是指「延床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計畫戶數10戶以上」的建築物,根據「稻城市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的促進相關條例施行規則第54條」進行規定。

大型建築物廢棄物儲存場所等設置申請

根據稻城市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的促進相關條例規則第54條,計畫建設符合「大規模建築物」的建築物者,請填寫必要事項後,提交至環境科。

事業用大型建築物

「事業用大規模建築物」是指「事業用途部分的延床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根據「稻城市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促進條例施行規則第7條」進行規定。
註解:月的廢棄物排放量少於100公斤的建築物不在此範圍內。

廢棄物管理責任者選任(解任)通知

擁有符合稻城市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的促進相關條例規則第7條所定「事業用大規模建築物」的建築物的相關人士,請填寫必要事項後,提交至環境科。
此外,如果在提交後有選任者的變更,請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天內提交至環境科。

廢棄物的減量及再利用計劃書

擁有符合稻城市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的促進相關條例規則第7條所定「事業用大規模建築物」的建築物的所有者,請填寫必要事項,並於每年5月末日之前提交至環境科。

再利用対象物保管場所設置通知

稻城市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促進條例第7條規定,符合「事業用大規模建築物」的建築物建設者,請填寫必要事項,並根據同條例第19條第6項,在該建築確認申請之前提交至環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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