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數量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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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12028 更新日令和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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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數量是指

根據消防法規定的危險物,依其危險性和性質,各自有指定的數量,這些數量成為受危險物規制的標準。
請注意,危險物的儲存或處理量在達到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或指定數量時,所受的規範會有所不同。

  • 「指定數量以上」→危險物設施(消防法規範)
  • 「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指定數量未滿」→少量危險物存儲處(市町村條例規範)
  • 「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未滿」→市町村條例中,規定了儲存及處理的遵守事項。

主要危險物的指定數量如下

  • 汽油 200公升
  • 乙醇、甲醇 400公升
  • 煤油、輕油 1000升
  • 重油 2000公升

如需了解其他具體物品的指定數量,請聯繫消防局。

在同一地點儲存或處理多種危險物品的情況

儲存或處理的每種危險物品的數量,除以每種危險物品的指定數量後的總和,將成為該地點儲存或處理的危險物品的指定數量的倍數。

<例>儲存20公升汽油和200公升燈油的情況

  1. 汽油的儲存量20公升÷汽油的指定數量200公升=0.1
  2. 燈油的儲存量200公升÷燈油的指定數量1000公升=0.2

總計為,(1)+(2)=0.3。
因此,因為是「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未滿指定數量」,所以將受到少量危險物品儲存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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