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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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12029 更新日令和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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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的儲存與處理等相關規範

在對社會生活的提升有重大貢獻的各種化學物質中,有一些被稱為危險物質。
這些化學物質具有對人體有害或火災風險高等化學性質,一旦處理不當,潛在地會發展成重大災害的風險。
稻城市消防預防課針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與處理等,從火災預防的角度進行規範。

危險物的特性

根據消防法,對於火災具有高危險性的物品被規定為危險物品,具體而言,液體或固體中具有以下任一性質的物品被稱為危險物品。

  1. 具有可燃性。
  2. 具有發火或爆炸的性質。
  3. 燃燒後難以撲滅。
  4. 助燃其他物質的燃燒或爆炸。
  5. 與空氣和水反應而引發火災或產生可燃性氣體。

周圍的危險物品

我們周圍的危險物品的例子包括汽車和暖氣設備的燃料,如汽油和燈油,這些都屬於消防法所規定的危險物品。此外,根據成分,稀釋劑、塗料、殺蟲劑等也可能屬於危險物品。

危險物規制的概要

根據消防法,通常禁止儲存或處理指定數量以上的危險物品,若儲存或處理指定數量以上的危險物品,必須在獲得消防局許可的設施中,按照政令規定的技術標準進行。
有關指定數量,請參閱以下連結。

此外,即使是指定數量未滿的危險物品,如果儲存或處理的數量達到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仍需向消防署申報為少量危險物品儲存處理所。(有關危險物品的申請表格,請參閱以下鏈接。)

規範概述
數量

位置・結構・設施

報告 儲存處理的標準
指定數量以上 消防法規範 需要許可 消防法規範

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指定數量未滿

條例規範 必要 條例規範
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下

無規制

不要 條例規範

如需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請事先諮詢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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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042-377-7119 傳真號碼:042-37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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