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進行的主要監察等
定期審計(根據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的規定進行的審計)
將以部門、設施為單位選定監察對象,針對財務相關事務的執行及經營事業的管理,進行監察,重點檢查是否依據法令等適當處理,以及是否合理且有效率地進行。
審計結果已向市長等報告並公開。
財政援助團體等審計(根據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7項的規定進行的審計)
市政府對於補助金的發放、出資等進行的團體,以及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者,將以該財政援助的出納及其他事務的執行是否適當且有效率,以及對於團體的所屬部門的指導監督是否適當為重點進行審計。
審計結果已向市長等報告並公開。
決算審查・基金運用狀況審查(根據地方自治法第233條第2項、第241條第5項、地方公營企業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因市長的要求,將對一般會計及特別會計、下水道事業會計以及醫院事業會計的決算進行審查,重點在於決算的數據是否準確,預算的執行或事業的經營是否適當且有效率,以及基金的運用是否適當。審查後,將向市長提交審查意見書。
健全化判斷比率等審查(依據地方公共團體的財政健全化法律第3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的審查)
根據市長的要求,將審查記載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以及其計算基礎的文件。審查後,將向市長提交審查意見書。
例月出納檢查(依據地方自治法第235條之2第1項的規定進行的檢查)
一般會計及特別會計、下水道事業會計並且醫院事業會計,將以現金的出納、保管是否適當為重點進行檢查。
檢查結果已向市長等報告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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