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的審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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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9203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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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以向監察委員請求監察的制度,包括事務監察請求和居民監察請求兩種。

事務監察請求(地方自治法第75條)

市政工作的所有方面均為對象。
請求需要超過有選民數的50分之一的簽名。

居民監察請求(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這是一個要求對市政府執行機關及職員的非法或不當財務會計行為進行審計的制度,並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糾正這些行為及補償損失。
以下列舉的財務會計行為為對象。

  1. 公款支出
  2. 財產(土地、建築物、物品等)的取得、管理及處分
  3. 合約(工程承包、購買等)的締結・履行
  4. 債務及其他義務的負擔(借款等)
  5. 怠忽公款的徵收與課徵事實(例如怠忽市稅的徵收情況)
  6. 忽視財產管理的事實(例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

注意:上述1至4項目,若能相當確定地預測各行為將會發生,也屬於適用範圍。
如果從這些行為的日期已經過了一年以上,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無法提出請求。
如果是市民,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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