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費的計算標準・手續費的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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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8995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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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設施和行政服務的使用費、證明書發放等手續費,從服務使用者和不使用者的負擔公平性角度出發,需要受益者即使用者根據適當的計算標準承擔相應的費用。

稻城市於平成9年制定了「使用費的考量與計算基準」,於平成11年制定了「手續費的考量與計算基準」,並根據該基準進行使用費和手續費的計算。然而,自平成23年度起,導入了以複式簿記和發生主義為基礎的新公共會計制度,並且自平成29年度起,轉向基於總務省的「統一標準」的新公共會計制度,因此能夠掌握包括減價償卻費等在內的設施和事業的管理運營的全成本,從而使得比以往更準確的成本計算成為可能。

基於以上的理由,為了實現「可持續的行政運營」及「使用者負擔的適正化」,我們決定制定包含減價償卻費的全成本資訊的新公共會計制度的視角,並經過市民的公開徵求意見後,制定了以下的「使用費的算定基準」和「手續費的算定基準」。

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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