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等的文書圖畫張貼(使用)的規範
公職的候選人或預定候選人(包括現任公職者,以下稱為「公職的候選人等」)或後援團體的政治活動的一部分,在道路或車站等地點,展示該公職的候選人等的姓名或可推測的事項,或該後援團體的名稱的,橫幅、標語牌、袖帶、臂章等及政治活動用海報是禁止的。如果違反此規定,根據公職選舉法第243條也有處罰的規定。
此外,公職選舉法所稱的「文書圖畫」其意義比社會一般所用的詞彙更為廣泛,通常被定義為「物體上所記載的意志表示,文字及其他發音符號所表示的稱為文書,而以象形方式表示的則稱為圖畫。」材料不拘於紙、木、金屬等種類,顯示方式也不分記載、印刷、雕刻、映射等形式。
關於使用「旗幟」
街頭演說等使用的旗幟,除了政黨的政治活動用旗幟外,不能使用寫有公職候選人等姓名或可推測其姓名的事項的旗幟。也不能使用顯示後援團體名稱的旗幟。
不過,在為政治活動舉行的演講會、講座、研修會及其他類似集會中,可以在該會場內展示在當該演講會等舉行期間使用的候選人等的姓名等顯示的文書圖畫。
此外,關於安裝在自行車上的問題,請注意這會違反顯示候選人等姓名的看板公告的規定。
關於「接力帶」的使用
「繩帶」只能在選舉運動中由公職候選人使用。
因此,在政治活動中使用「襷」會違反文書圖畫的張貼規定及事前運動,請注意。
此外,除了「襷」之外,「胸章」、「臂章」、「標語牌」等在政治活動中也不能使用。
公職候選人等在個人政治活動中可以使用(張貼)的文書圖畫,僅限於在事務所張貼的立牌、招牌類、海報,以及在演講會等會場中使用的物品。
關於在街頭張貼個人政治活動海報
在街頭演講等場合,使用如例示所示的可移動式折疊式公告板直接放置於地面上的公告方式,將受到規範的限制,請注意。
關於個人政治活動用海報
在張貼公職候選人等的個人政治活動海報時,不能在膠合板、塑膠板或其他類似材料上以背襯的狀態張貼。
此外,以下情況下即使是政治活動用海報,也可能違反公職選舉法第129條(事前運動),請注意。
- 未標示負責人・印刷者姓名(法人則為名稱)及地址的內容
- 公職候選人等所記載的特定選舉的立候補預定者、政黨等的公認等(被認為涉及選舉運動的內容)
註解:極端地大的物品、連續貼上多張的海報可能會被認定為選舉活動。
為了讓網站變得更好,請告訴我們您對頁面的意見。
關於此頁面的聯絡我們
稻城市 選舉管理委員會事務局
〒206-8601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號
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7-4781
稻城市 選舉管理委員會事務局的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