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税种类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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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700 更新日期令和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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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税种类的税额如下所示。

轻型汽车中,三轮和四轮以上的车辆

请通过您手中的车辆检验证明确认首次车辆编号指定(新检验)的时间。

请在您持有的车辆检验证明的备注栏中确认绿色化特例(如适用,请查看以下3到5)。

(单位:日元)

车型分类 1 初次检查年月为
2012年4月
从27年3月
(旧标准税额)
2 除3到5的情况

初次检查年月为
2015年4月
从令和7年3月
(新标准税额)

3 初次检查年月为
令和6年4月
从7年3月

(上述及
以下3项适用
→首次
新税额从
75%减免)

4 初次检查年月为
令和6年4月
从7年3月

(上述及
以下4项适用
→首次
新税额从
50%减免)

5 初次检查年月为
令和6年4月
从7年3月

(上述及
以下5项适用
→首次
新税额从
25%减免)

6 ・注解

初次检查年月为
2012年
3月之前

(经年重课)

四轮以上
私家车

7,200

10,800

2,700

不适用减免

不适用减免

12,900

四轮以上
营业用乘用

5,500

6,900

1,800

3,500

5,200

8,200

四轮以上
自用货物

4,000

5,000

1,300

不适用减免

不适用减免

6,000

四轮以上
营业用货物

3,000

3,800

1,000

不适用减免

不适用减免

4,500

三轮

3,100

3,900

1,000

2,000

3,000

4,600

  1. 在上述期间内初次检验日期的车辆号码,将在本年度及以后继续适用原有的税额。
  2. 自2015年4月1日起,首次获得车辆号码指定的车辆适用新税额。
  3.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和天然气轻型汽车(符合2018年排放标准或达到2010年排放标准降低10%)的政策,仅适用于2025年度。
  4. 适用于以下所列的汽油和混合动力车,仅限于2025年度。

    乘用(营业用)
    • 实现平成30年排放气体标准降低50%或平成17年排放气体标准降低75%
    • 2020年度燃油经济性标准90%及2020年度燃油经济性标准达成车辆
  5. 适用于以下所列的汽油和混合动力车,仅限于2025年度。

    乘用(营业用)
    • 实现平成30年排放气体标准降低50%或平成17年排放气体标准降低75%
    • 2020年度燃油经济性标准70%及2020年度燃油经济性标准达成车辆

注释:经年重课

  1. 对于从新车新规注册的初年度检验年月日开始经过13年的轻型四轮等车辆,将适用征收税基准大约20%的重税特例措施。(但电动车、燃气车、甲醇车、混合甲醇车、混合动力车及被牵引汽车不在此列。)

除上述表以外的轻型汽车

(单位:日元)

种类 税额
原动机助力自行车(第一种)(排气量50cc以下或额定功率0.6kW以下) 2,000
原动机自行车(新标准)(排气量125cc以下且最高输出4.0kW以下) 2,000
原动机附自行车(特定小型)(额定功率0.6kW以下) 2,000
原动机助力自行车(第二种乙)(排气量90cc以下或额定输出0.8kW以下) 2,000
原动机附自 bicycle(第二种甲)(排气量125cc以下或额定输出1.0kW以下) 2,400
电动摩托车(迷你车) 3,700
轻型二轮车(排气量超过125cc) 3,600
二轮小型汽车(排气量超过250cc) 6,000
小型特殊汽车(农业作业用) 2,400
小型特殊汽车(特殊作业用) 5,900
专门在雪地上行驶的车辆,拖挂车(如船拖车等)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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