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的延遲制度
如果納稅者因某些原因或情況無法在納期限內繳納,則這是一項作為徵收緩和措施而採取的制度。猶豫制度包括「徵收的猶豫」和「換價的猶豫」。
徵收的延遲
如果符合徵收延遲的條件,則可以通過申請,在一年內的期間內,可能會獲得徵收的延遲。
徵收延遲的主要條件
- 遭受地震、風水災害、火災及其他災害,或遭遇盜竊
- 納稅者或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等因病或受傷
- 事業已廢止或暫停
- 因事業受到重大損失
- 本來的期限已經過了1年以上,應繳納的市稅已確定,且一次性繳納等困難
換價的延遲
如果符合換價延遲的條件,則可以在市稅的繳納期限內的3個月內申請,並在1年內的期間內,可能會被允許換價的延遲。
換價猶予的主要條件
若認為一次性繳納市稅可能導致該業者的事業持續或生活維持變得困難,且認定該者對市稅的繳納具有誠實的意願。
註解:若除了申請的市稅外,還有其他市稅未繳納,或類似情況,將不予承認。
申請的手續
提交的文件
- 「換價的延遲申請書」或「徵收延遲申請書」
- 「財產收支狀況書」
註解:若申請延緩的金額超過100萬元,請改為提交「財產目錄」及「收支明細書」,取代「財產收支狀況書」。 - 提供擔保的文件
- 災害等事實證明文件(徵收延期情況)
註釋:災害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停業申請書、決算書等 - 其他市長認為必要的文件
申請截止日期
- 徵收的延遲
符合徵收緩繳條件1至4的情況下,申請沒有期限,但請在欲申請緩繳的期間之前提出申請。
如果符合第5項,請在應繳納的市稅繳納期限內申請。 - 換價的延遲
申請猶予的市稅繳納期限起3個月內。
延遲的許可或不許可
在審查提交的文件內容後,市政府將通知您是否批准或不批准延遲。若延遲獲得批准,請按照市政府寄送的「延遲決定通知書」中所載的分期付款計劃進行付款。
提供擔保
申請延期時,原則上需要提供相當於申請延期金額的擔保。
此外,符合以下情況時,無需提供擔保。
- 如果獲得的寬限金額不超過100萬日圓
- 如果獲得的寬限期在3個月內
- 有無法要求擔保的特殊情況
寬限期
可獲得猶予的期間限於1年以內,並依申請人的財產及收支狀況,認定為能最早繳清市稅的期間。
此外,獲得緩繳的市稅,原則上需要在緩繳期間內分月繳納。
註解:若被認定有無法在寬限期間內繳清的不可抗力理由,經申請後,可能會允許延長寬限期間(與最初的寬限期間合計最長2年)。
如果獲得寬限...
- 在寬限期內,全部或部分的滯納金將被免除。
- 財產的扣押和變現(出售)將被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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