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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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721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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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拖欠稅款的人,我們會通過催繳通知書或催告書等方式請求繳納稅款。
但是,即使如此仍未繳納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與在納期限內繳納者的公平性,並確保重要的市稅,依據地方稅法及國稅徵收法,將不得已對滯納者的財產(不動產、動產、汽車、薪資、銀行存款等)進行扣押,並進一步將這些財產公開拍賣,以充抵滯納稅款等滯納處分。

註解扣押
根據地方稅法,若自催繳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經過10天仍未繳清,則必須對欠稅者的財產進行扣押。
因稅金拖欠而進行扣押時,無需向法院辦理手續,且可在未事先通知或未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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