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家照護支援業者的管理者要件
關於居宅照護支援業者的管理者,在30年度的照護報酬改定中,「指定居宅照護支援等事業的人員及運營相關標準(11年厚生省令第38號。以下稱為「標準省令」)已被修訂,管理者的要求由照護支援專員更改為主任照護支援專員。至3年3月31日為止,曾有適用的豁免措施,但適用的豁免已延長至9年3月底,特此通知。
管理者要件(註解:修正後的內容)
自令和3年4月1日起,成為指定居家照護支援業所管理者者,不論任何業所,皆須為主任照護支援專員。
但是,自令和3年4月1日起,若因不可預見的情況(如擔任主任介護支援專員的管理者死亡、長期療養等健康問題發生、突然辭職或搬遷等)導致無法以主任介護支援專員作為管理者時,經向稻城市提交管理者確保計畫書並取得許可後,將對以主任介護支援專員作為管理者的要件適用予以一年寬限。
申請表格
管理者確保的計劃書
(申報內容)
- 難以將主任護理支援專員作為管理者的原因
- 解決困難的理由預計將得到改善(請儘可能具體地描述改善的計劃內容和時間。)
管理者要件的適用延遲
截至令和3年3月31日,若指定居家照護支援業者的管理者非主任照護支援專員,則只要該管理者仍為管理者,將延緩適用管理者必須為主任照護支援專員的規定,期限至令和9年3月31日止。
註解:自令和3年4月1日以後變更管理者時,需具備主任照護支援專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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